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概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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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,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赋予,具有至高性、广泛性和根本性。这些职权构成了国家政治生活与法治运行的核心框架,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。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。这是其最为核心的职权之一。根据宪法,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,并监督宪法的实施。同时,它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、民事、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。这些法律为国家各项事业提供了最高位阶的规范依据,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石。立法过程汇聚民意,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。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概述

该机构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。这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,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。批准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,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,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,也属于此项职权范畴。这些决定关乎国家发展的宏观方向与根本命运。

第三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重要人事任免权。依据宪法,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,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,并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各部部长等人选。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,并根据其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。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。通过行使任免权,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由人民信任的代表组成。

第四,实施监督权是其关键职能。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,监督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国家监察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。它有权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。听取和审议“一府一委两院”的工作报告,是进行经常性监督的重要形式。这种监督确保了国家行政权、监察权、审判权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。

第五,它应当行使其他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。这项兜底性规定体现了全国人大职权的完整性与适应性,使其能够应对国家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、新任务,确保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与效能。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。立法权确立规范,决定权规划方向,任免权组织人员,监督权保障落实。这些职权相互关联、相互支撑,共同确保了国家机器沿着社会主义法治轨道有序运行,实现了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切实行使这些宪法赋予的职权,忠实代表人民利益,有效治理国家事务,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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